廖维容、蔺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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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628号案件名称
廖维容、蔺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廖维容;蔺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628号申请执行人:廖维容,女,汉族,1961年12月22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蔺海,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廖维容与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1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本息20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2、支付诉讼中垫付的诉讼费21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移送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蔺海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永陵后巷66号1栋-1层698号车位进行传统评估,现因评估结构尚未出具评估结果,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立案执行进入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执恢628号案件的执行。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正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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