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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维容、蔺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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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628号
  • 案件名称

    廖维容、蔺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廖维容;蔺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628号申请执行人:廖维容,女,汉族,1961年12月22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蔺海,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廖维容与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1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本息20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2、支付诉讼中垫付的诉讼费21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移送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蔺海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永陵后巷66号1栋-1层698号车位进行传统评估,现因评估结构尚未出具评估结果,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立案执行进入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执恢628号案件的执行。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正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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