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涛、王伟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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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253号案件名称
崔涛、王伟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崔涛;王伟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崔涛,男性,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执行人:王伟江,男性,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北票市。申请执行人崔涛与被执行人王伟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伟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崔涛与王伟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伟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王伟江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伟江银行存款2968.45元,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崔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伟江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伟江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文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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