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朱华勇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恢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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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恢137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朱华勇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朱华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华勇,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华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7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米 斌代理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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