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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澄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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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104号
  • 案件名称

    澄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澄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澄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澄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104号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闵宏斌      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XX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郑红刚      职务: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XX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XX城县铭鑫汽贸有限公司交来案件款5万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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