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丰彬、王兰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2民初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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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2民初1457号案件名称
王丰彬、王兰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丰彬;王兰柱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2民初1457号原告:王丰彬,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彬,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兰柱,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原告王丰彬与被告王兰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丰彬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兰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丰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丰彬撤回对被告王兰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献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甄广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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