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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18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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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18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松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1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7438701T(1-1)。负责人:崔宗令,行长。被执行人: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原车城****。法定代表人:刘松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松亚,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睢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申请执行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松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豫1403民初310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截至2020年4月1日,被告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松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贷款本金2477946.61元、利息9444.1元、违约金500元,共计2487890.71元;于2020年9月底前偿还给原告51万元;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5.5万元,于2023年9月底前还清全部实际下欠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二、如果被告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松亚不能按上述期限偿还欠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有权对下欠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3352元,由被告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松亚负担。因被执行人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松亚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后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我院于2021年6月17日、7月5日、7月24日、8月12日、9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发现被执行人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松亚只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两千余元(已冻结,2022年6月30日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被执行人刘松亚名下豫N×××**奥迪牌汽车一辆已查封(2023年7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于2021年9月15日到被执行人刘松亚住所地河南省睢阳区实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搬离原办公地点,不再要求对其实地调查。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松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刘松亚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松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他线索。五、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松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松亚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刘松亚没有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12件,执行完毕2件、终结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件,没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再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487890.71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共计0元,尚余2487890.71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03民初3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商丘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松亚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书强审判员  田 蕾审判员  陈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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