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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湖南明柯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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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35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湖南明柯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湖南明柯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359号原告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150号。法定代表人谭海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莉芳,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裕欣,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明柯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湘南高新园会展中心316室。法定代表人李雪明。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诉被告湖南明柯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省湘南工程勘察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曾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欧韵竹书 记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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