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0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063号案件名称
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丹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063号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廷洋,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勇,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闫丹丹,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交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雨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春玲、雷会军等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书(2021)陕0525执异16号 下一篇 陶加洪、曹夫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1执3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