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玲、雷会军等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书(2021)陕0525执异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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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异16号案件名称
王春玲、雷会军等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春玲;雷会军;王春彩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执异16号 异议人(案外人):雷会军,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古徵街青年路小区西院。异议人(案外人):王春彩,女,汉族,1971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申请执行人:惠印民,男,汉族,1944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城关镇西二路建筑公司。被执行人:王春玲,男,汉族,1960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印民与被执行人王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雷会军,王春彩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雷会军,王春彩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雷会军,王春彩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赵 智 斌审 判 员 付 毅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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