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李亚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执异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执异73号
  • 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李亚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李亚平;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执异73号异议人: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沧州市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负责人:熊俊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飞,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司法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李亚平,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成、刘雪飞,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北环。法定代表人:孙丕周,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李亚平与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3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称,申请执行人李亚平与被执行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原案号:(2014)沧执字第00368号),续查封涉案的“御景豪庭”项目配套幼儿园。现异议人对上述裁定不服,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9)冀09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原案号:(2014)沧执字第00368号)中涉及到的御景豪庭小区配套幼儿园部分内容,解除对乾海公司开发建设的御景豪庭幼儿园(2605.63平方米、高10.45米,共三层)的查封,立即终止对“御景豪庭”项目配套幼儿园的司法拍卖程序。事实及理由:涉案“御景豪庭”项目小区幼儿园性质为公共配套设施。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及政策,项目配套幼儿园应移交地方政府,产权应为异议人所有。具体理由如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到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及文件,已经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归属、移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八)“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011年1月31日(冀政〔2011〕1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3、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2号)要求,2019年,河北省政府就该事项专门出台了《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第二项工作任务中明确要求:确保如期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的,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辖区政府,未移交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成开发企业限期移交。二、沧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实施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并已经落实。2019年沧州市政府指令沧州市教育局、沧州市财政局具体实施规范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工作,对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规定移交给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对移交的幼儿园土地、园舍及资产全部登记在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名下,确定为国有资产。三、涉案御景豪庭小区幼儿园应依法移交给异议人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中央、国务院到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及实践,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应当移交辖区政府,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按照上述规定,涉案“御景豪庭”小区配套幼儿园在项目建成后,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给异议人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套幼儿园的产权归辖区政府。因此,涉案御景豪庭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依法应当排除强制执行措施。在涉及项目执行案件时,人民法院不应当对此种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相关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审查,撤销(2019)冀09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原案号:(2014)沧执字第00368号】中涉及到的“御景豪庭”小区配套幼儿园部分内容,解除对乾海公司开发建设的“御景豪庭”配套幼儿园的查封并终止司法拍卖程序。李亚平答辩称,案涉御景豪庭幼儿园物权权利人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民法典231条规定,乾海公司因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取得幼儿园的物权,沧州中捷管委会不是该幼儿园的权利人,物权依登记生效,该幼儿园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管委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或河北省沧州市出台的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主张取得该幼儿园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除非管委会能够在狭义的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否则其作为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资格都不存在,因此,请求驳回其异议申请。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关于李亚平与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恢复对(2014)沧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368号,因查封期限届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作出(2019)冀09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御景豪庭幼儿园(2605.63平方米、高10.45米,共三层)及现改为门市的原换热站(269.63平方米、高6米,共一层)等建筑设施……”。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幼儿园尚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在小区名下,小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均认可涉案幼儿园并未移交包括异议人在内的其他人,故此,因现无证据证明涉案幼儿园的物权发生变动,异议人关于解除对乾海公司开发建设的御景豪庭幼儿园(2605.63平方米、高10.45米,共三层)查封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郭彦妍审 判 员 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槐倩颖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