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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磨溪闵期松农资店、黄诗雄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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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99号
  • 案件名称

    德安县磨溪闵期松农资店、黄诗雄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德安县磨溪闵期松农资店;黄诗雄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9号申请人:德安县磨溪闵期松农资店,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磨溪乡信用社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6MA36DD7E3Y。经营者:闵期松,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人,住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凌峰,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福星,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诗雄,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查封黄诗雄价值人民币140000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诗雄名下存款14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9号申请人:德安县磨溪闵期松农资店,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磨溪乡信用社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6MA36DD7E3Y。经营者:闵期松,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人,住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凌峰,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福星,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诗雄,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查封黄诗雄价值人民币140000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诗雄名下存款14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雪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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