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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仁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育崧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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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757号
  • 案件名称

    无锡华仁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育崧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华仁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育崧
  • 案件缘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757号申请人:无锡华仁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288号华仁逸景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2047709C。法定代表人:伊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章育崧,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人无锡华仁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章育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华仁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章育崧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无锡华仁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华仁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章育崧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丁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雯书 记 员  徐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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