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莹莹、刘红玉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182财保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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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财保152号案件名称
田莹莹、刘红玉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莹莹;刘红玉;朱国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2财保152号申请人:田莹莹,女,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宁,男,汉族,1988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系申请人的丈夫。被申请人:刘红玉,女,汉族,1982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系豫A×××**小型轿车的车主。被申请人:朱国定,男,汉族,1957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田莹莹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苇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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