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安、张学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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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030号案件名称
王永安、张学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永安;张学虎;王财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030号原告:王永安,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张学虎,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王财天,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王永安与被告张学虎、王财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王永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永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王永安负担。审判员 曹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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