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保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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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保440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永吉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保440号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对申请保全人胡春凤与被保全人杨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请按(2021)吉0221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予以协助执行。附:民事裁定书一份批准人:张洪光承办人:李国双填发人:赵新宇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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