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平康医院有限公司等张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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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5618号案件名称
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平康医院有限公司等张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平康医院有限公司;张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618号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2666号。 法定代表人:闫向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春,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平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国际丽都五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米巧俐,职务经理。 被告:张伟,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平康医院有限公司、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慧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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