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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平康医院有限公司等张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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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5618号
  • 案件名称

    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平康医院有限公司等张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平康医院有限公司;张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5618号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2666号。        法定代表人:闫向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春,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平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国际丽都五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米巧俐,职务经理。        被告:张伟,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平康医院有限公司、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慧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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