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怀涛、丁少飞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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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695号案件名称
曲怀涛、丁少飞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曲怀涛;丁少飞;王延龄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曲怀涛,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丁少飞,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电所员工,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王延龄,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曲怀涛与被执行人丁少飞、王延龄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少飞、王延龄给付合同款4000元、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少飞、王延龄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丁少飞、王延龄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信息、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少飞、王延龄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丁少飞、王延龄的房地产、林地、池塘、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少飞、王延龄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被执行人丁少飞、王延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丁少飞、王延龄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申请人曲怀涛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上述执行过程,申请人曲怀涛对该执行过程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丁少飞、王延龄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满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曲怀涛发现被执行人丁少飞、王延龄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薛东昌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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