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陈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57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571号之一案件名称
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陈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陈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571号之一申请人: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15幢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1767424F。法定代表人:周兴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申石,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明,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申请人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明的银行存款164772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明的银行存款164772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1344元,由申请人滁州市达润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茂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川兴川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夏建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5363号 下一篇 郭德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