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鹏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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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16号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鹏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海鹏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6号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熊小妹。被申请人:陈海鹏,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海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933.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海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933.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6号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熊小妹。被申请人:陈海鹏,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海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933.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海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933.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旺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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