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萍、张俊海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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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100号案件名称
李萍萍、张俊海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萍萍;张俊海;山东中恒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100号原告:李萍萍,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祥,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海,男,1964年5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被告:山东中恒羊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信大街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霍天祥,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李萍萍与被告张俊海、山东中恒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萍萍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萍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萍萍负担。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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