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鸿、席伟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482财保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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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财保229号案件名称
吴鸿、席伟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鸿;席伟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财保229号申请人:吴鸿,女,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姬光明,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席伟奇,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汝州市。申请人吴鸿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席伟奇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00000元)。申请人吴鸿以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鸿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席伟奇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00000元)。申请人吴鸿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吴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明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桂靖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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