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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1、何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8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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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8395号
  • 案件名称

    何某1、何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北马集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8395号原告:何某1,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何某2,女,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何某3,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何某4,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四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盛,天津晓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超,天津晓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5,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北马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北马集村。负责人:游某。原告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诉被告何某5、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北马集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负担。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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