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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芳琴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5执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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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5执897号
  • 案件名称

    袁芳琴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袁芳琴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5执897号被执行人:袁芳琴,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袁芳琴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并处责令退赔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川05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芳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629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袁芳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芳琴至今未履行;二、到四川省女子监狱会见被执行人袁芳琴,被执行人袁芳琴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报告的内容经调查核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袁芳琴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将被执行人袁芳琴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袁芳琴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袁芳琴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林审判员 王启锐审判员 陈 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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