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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勇、李德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84民初7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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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7609号
  • 案件名称

    张冠勇、李德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冠勇;李德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84民初7609号原告:张冠勇,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李德军,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张冠勇与被告李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冠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确后),判令李德军支付货款27600元及利息(以货款2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5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5日,李德军向张冠勇出具欠款27600元的欠条。2016年9月份,李德军将欠条进行更换。2019年12月12日,李德军将欠条再次进行更换。在此期间,经张冠勇多次催要,李德军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付款。因此,张冠勇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诉。被告李德军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在2014年9月5日前,张冠勇陆续向李德军供应泡沫。2014年9月5日,李德军向张冠勇出具欠货款27600元的欠条。2016年9月份,李德军将欠条进行更换。2019年12月12日,李德军再次将欠条进行更换;该欠条的主要内容如下:“欠张冠勇泡沫款贰万柒仟陆佰元整(27600)。李德军”。在本案庭审中,张冠勇陈述在经多次催要后,李德军至今没有向其支付所欠货款276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根据张冠勇的陈述及其提交欠条,可以证明张冠勇与李德军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在经催要后,李德军仍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也势必给张冠勇造成相应的货款利息损失。2019年12月12日的欠条,应视为双方的结算凭证。因此,张冠勇请求李德军支付所欠货款276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其中,利息以货款2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5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李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冠勇支付货款276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5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元,由被告李德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龙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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