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占鳌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恢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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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恢118号案件名称
薄占鳌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薄占鳌;杨海玲;徐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徐伟,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杨海玲,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薄占鳌,男,1934年12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徐伟与杨海玲、薄占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伟与薄占鳌私下达成和解,由薄占鳌自行出卖其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唯一住房,并给付徐伟房价款1544405元作为本案执行案款,该项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徐伟认可薄占鳌履行(2017)京0108民初54166号调解书的全部给付义务,余款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滞纳金等费用由其继续向杨海玲追偿。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海玲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扣划杨海玲银行存款101900元,并已发还徐伟。现申请执行人徐伟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海玲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晓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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