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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人民政府、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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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259号
  • 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政府、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政府;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65号。负责人:郭伟,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阳,集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员。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集贤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521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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