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良、罗显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1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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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159号之二案件名称
尹志良、罗显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尹志良;罗显贵;唐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159号之二申请人:尹志良,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富,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罗显贵,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被申请人:唐超,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人尹志良与被申请人罗显贵、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川1028民初315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被申请人罗显贵的银行账号(开户行:XXX,卡号:XXX)予以冻结,金额以108000元为限,若银行存款不足,对被申请人罗显贵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市XXX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夏清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本案对担保人夏清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志良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夏清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周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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