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2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29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鲁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北碧府路**康宏国际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913003257R。负责人:聂信,职务: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鲁某1,男,彝族,2012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法定代理人:鲁某2,男,彝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系被执行人父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鲁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宇翔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北碧府路**康宏国际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913003257R。负责人:聂信,职务: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鲁某1,男,彝族,2012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法定代理人:鲁某2,男,彝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系被执行人父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鲁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宇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