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冠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玛吉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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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1517号案件名称
贵州冠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玛吉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贵州冠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玛吉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毕节山水鼎晟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1517号原告:贵州冠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M52938,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1栋(1)1单元5层10号[花果园社区]。法定代表人:宿远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前辙(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4173。被告:江苏玛吉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22BNC52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运河港玛吉克工业园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毕节山水鼎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9LU78P,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文博路财智中心6-D。法定代表人:谷云龙。原告贵州冠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玛吉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毕节山水鼎晟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当依法补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到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冠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为4,475元,由原告贵州冠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梦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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