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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治国、程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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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604号
  • 案件名称

    宋治国、程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治国;程路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604号原告程路,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陕西省甘泉县村民,住甘泉县底,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04210456被告宋治国,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羊泉居民,住甘泉县杨家砭,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808061911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路与被告宋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原告因经济困难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路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小军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航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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