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治国、程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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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604号案件名称
宋治国、程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治国;程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604号原告程路,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陕西省甘泉县村民,住甘泉县底,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04210456被告宋治国,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羊泉居民,住甘泉县杨家砭,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808061911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路与被告宋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原告因经济困难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路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小军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航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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