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08清申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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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清申10号案件名称
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清申10号申请人: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29号(1-126号)室。法定代表人:华惠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媛,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西路291号。法定代表人:石峰。申请人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查明,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22日,登记机关为淮安市行政审批局,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淮安华能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淮阴三鑫实业有限公司)、淮阴天源中华鳖良种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9月2日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苏淮工商企业检案字(2004)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作废。股东负债债权、债务清算,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2020年9月21日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橡胶厂、宗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作出(2020)苏0804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01年6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6.3375‰计算至2002年6月28日;自2002年6月29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2.1计算至实际给付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6元,由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日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淮安鑫源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徐 炜审判员 付礼彬审判员 朱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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