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贵与严明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2民初25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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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5015号案件名称
李道贵与严明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道贵;王小丽;严明川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25015号 原告:李道贵,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其千,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明川,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道贵与被告严明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远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道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明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道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严明川支付原告铝合金款54 7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4 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严明川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装修需要向原告定制铝合金门窗。截止到2019年12月17日,被告差欠原告铝合金款547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李道贵铝合金款54700元,12月底结总金额一半,余款明年3月前结清,欠款人严明川”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照承诺付款。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特依法起诉。被告严明川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严明川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道贵铝合金款54 700元,大写伍万肆仟柒佰元整,12月底结总金额一般,余款明年3月前结清,身份证:510××259。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在其负责装修的位于巴南区鱼洞的业主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告负责向被告供应铝合金门窗。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欠条、借条、照片和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铝合金款,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54 700元的事实成立,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于2019年12月17日确认欠原告货款54 700元,应当及时付清欠款。现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4 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严明川未到庭应诉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述诉讼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明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道贵货款54 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4 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被告严明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远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怡 书 记 员 钟予凡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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