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磁山信用社、江文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3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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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3411号案件名称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磁山信用社、江文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磁山信用社;江文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81民初3411号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磁山信用社,住所地武安市磁山镇一街大队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687037220W。负责人:王军生,该社主任。被告:江文安,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磁山信用社诉被告江文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俊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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