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郭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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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1民初4401号案件名称
张浩、郭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浩;郭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401号原告:张浩,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郭娇,男,1986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张浩与被告郭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张浩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新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永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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