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张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32号案件名称
王文、张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文;张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强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王文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7月30日向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强支付王文4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共计40500元。张强一直未履行。本院向银行、车管所、市场监管局、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调查了张强的财产情况。对发现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及申请向张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张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王文,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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