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才、李伟松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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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598号案件名称
张文才、李伟松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文才;李伟松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98号原告:张文才,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平罗县。 被告:李伟松,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与住址不详。 原告张文才与被告李伟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文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文才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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