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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才、李伟松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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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598号
  • 案件名称

    张文才、李伟松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文才;李伟松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598号原告:张文才,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平罗县。        被告:李伟松,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与住址不详。        原告张文才与被告李伟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文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文才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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