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世炳、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6民初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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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民初289号案件名称
朱世炳、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丈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世炳;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6民初289号原告:朱世炳,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曜坤,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三道河。法定代表人:卓登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祥,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世炳与被告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朱世炳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朱世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启图审 判 员 毛亚琦人民陪审员 田四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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