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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世炳、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6民初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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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民初289号
  • 案件名称

    朱世炳、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丈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世炳;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6民初289号原告:朱世炳,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曜坤,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三道河。法定代表人:卓登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祥,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世炳与被告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朱世炳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朱世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启图审 判 员  毛亚琦人民陪审员  田四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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