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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斌、郭水云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陕0881民督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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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督2号
  • 案件名称

    王万斌、郭水云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万斌;郭水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陕0881民督2号申请人:王万斌,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水云,女,1991年2月出生,汉族。申请人王万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万斌称,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郭水云向申请人借款5.3万元,申请人以现金及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借款后向申请人出具5.3万元借据一支,约定年利率15.4%,还款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郭水云偿还申请人王万斌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水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王万斌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申请费390元,由被申请人郭水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武晓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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