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斌、郭水云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陕0881民督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督2号案件名称
王万斌、郭水云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万斌;郭水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陕0881民督2号申请人:王万斌,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水云,女,1991年2月出生,汉族。申请人王万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万斌称,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郭水云向申请人借款5.3万元,申请人以现金及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借款后向申请人出具5.3万元借据一支,约定年利率15.4%,还款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郭水云偿还申请人王万斌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水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王万斌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申请费390元,由被申请人郭水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武晓梅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许威、定远县世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1672号 下一篇 朱世炳、古丈县卓良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6民初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