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管学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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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33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管学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管学喜;胡继峰;胡吉伟;张伟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住所:甘州区西大街富民小区C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9252772712.负责人:屈燮元,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丰,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管学喜,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胡继峰,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胡吉伟,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伟兵,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管学喜、胡继峰、胡吉伟、张伟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5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甲方)与被执行人管学喜、胡继峰、胡吉伟、张伟兵(乙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甲方与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共为60231.78元,乙方现已履行22800元,剩余案件款37431.78元,乙方于2022年3月1日前履行完毕,并利随本请;二、现甲方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若乙方按期不履行,甲方可申请恢复对本案剩余案件款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汪生龙书 记 员 徐志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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