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河北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730财保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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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30财保78号案件名称
青岛绿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河北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来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青岛绿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河北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30财保78号申请人:青岛绿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德阳路189号青特汇豪景苑会馆。法定代表人: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德,男,系单位员工。被申请人:河北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东街鸿翔大厦B座802室。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申请人青岛绿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3003.24元。申请人青岛绿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2021年9月2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绿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3003.24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085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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