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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森林、李宗立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保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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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保228号
  • 案件名称

    唐森林、李宗立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唐森林;李宗立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保228号申请人:唐森林,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李宗立,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唐森林与被申请人李宗立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湘0724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宗立名下银行存款16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该裁定书作出的当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宗立名下银行存款16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唐森林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卢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清高书 记 员  何静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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