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1财保62号申请人:齐乃利,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被申请人:刘新,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乃利与被申请人刘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齐乃利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刘新所有的新H3××××奥迪车一辆,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233607390137644××××)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齐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刘新所有的新H3××××奥迪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肯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