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林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崔凤颖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6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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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6792号案件名称
济南林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崔凤颖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济南林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崔凤颖案件缘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民终6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林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宗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凤颖,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上诉人济南林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凤颖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不服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特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2021)鲁019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2021)鲁019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崔凤颖向其返还林特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以及2016年5月26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财务账册和财务凭证,由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赵宗晔代为收执。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中,林特公司主张崔凤颖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账册等材料。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以林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由崔凤颖非法占用为由,直接作出不予支持林特公司返还主张的判决,致使林特公司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一、林特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崔凤颖一人独揽林特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其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最高管理者的身份,掌管林特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等重要财物。自2017年4月10日起,崔凤颖担任林特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在此期间,崔凤颖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其职责中包括监管林特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财务账册和财务凭证。事实上,林特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确由崔凤颖管理和使用。即使印章、证照、账册中的部分材料由其他人持有或保管,也是因为受到了崔凤颖的指示或者委托,可以认定林特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实际上由崔凤颖持有和保管。二、崔凤颖不再是林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其有义务返还林特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但至今尚未返还。印章、证照、账册是公司的重要财物,归公司所有。这一点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崔凤颖相继被免去林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身份,已经失去对外代表公司和对内管理公司的职权,其继续持有和保管林特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没有合法依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需要用到印章、证照、账册,若不及时返还这些材料,必然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本案中,由于崔凤颖拒不返还印章、证照、账册,林特公司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更何况,林特公司至今未能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对外公示上崔凤颖仍是林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情况下,崔凤颖若不当使用印章、证照、账册,容易造成公司无法挽回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林特公司有权要求崔凤颖返还其印章、证照、账册,崔凤颖应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予以返还。崔凤颖未作答辩。林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崔风颖向林特公司返还林特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2016年5月26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财务账册和财务凭证,由林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宗晔代为收执。2.判令崔凤颖协助林特公司办理将林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宗晔的工商登记手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特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6日,注册资本1000万,现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崔凤颖,登记的股东为北京林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林特公司,持股比例60%)、张聪民(持股比例30%)、崔凤颖(持股比例10%)。林特公司《公司章程》第九条约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人选,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对本章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约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第二五十条约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8月7日,林特公司由董事长崔凤颖主持召开2019年第一届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应到三人,实到三人,会议对罢免崔凤颖董事,更换张磊为董事的事项进行表决。持股比例60%的股东北京林特公司赞成,张聪民否决,崔凤颖否决。因北京林特公司持有林特公司60%的股份,故该事项通过股东决议。崔凤颖未就该股东会决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确认该协议无效。2019年8月25日,林特公司在赵宗晔主持下召开2019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应到3人,实到2人。会议选举赵宗晔为公司董事长。该事项全体股东会成员全票通过。崔凤颖未就该董事会决议提出异议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确认该协议无效。林特公司在上述会议后,未曾向崔凤颖发出过返还其诉请列明的公章、证照的书面通知。林特公司未就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2016年5月26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财务账册和财务凭证现由崔凤颖个人保管提交证据,公司章程未对上述公章、证照的保管人作出约定。以上事实,由林特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林特公司主张返还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银行开户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2016年5月26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财务账册和财务凭证,因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司谁有权保管印章及证照、账册有明确规定,应以公司章程或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准。公司印章、证照、账簿材料归公司所有,公司经营过程中一般会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故公司与股东之间对于应由何人保管印章及证照等发生争议时,应首先由主张返还一方提交证据证明印章、证照、账簿具体由何人保管。本案中,崔凤颖虽被解除了董事长职务,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仍是林特公司的股东之一,且林特公司在解除了崔凤颖董事长职务后,并未与其办理工作交接,本案起诉前也未书面向崔凤颖主张返还其诉请的印章、证照、账簿。故在林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林特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实际由崔凤颖非法占用的情况下,其主张返还,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林特公司2019年8月25日的董事会决议,选举赵宗晔为公司董事长,根据林特公司章程规定赵宗晔为林特公司新法定代表人,按照法律规定,林特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办理变更登记,故一审法院对其要求崔凤颖配合林特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为赵宗晔的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崔凤颖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崔凤颖成功电子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崔凤颖于2021年5月6日向一审法院邮寄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3日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其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超答辩期,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受理。崔凤颖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崔凤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济南林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为赵宗晔的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济南林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崔凤颖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林特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17年4月10日董事会决议,以证明自2017年4月10日起,崔凤颖担任林特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2.2019年8月7日股东会会议纪要。3.2020年3月20日员工离职协议书。4.(2020)京0105民初48110号民事起诉状。证据2-4证明崔凤颖作为原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监管、持有林特公司的印章。5.关于返还公司证照、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函邮件截图,以证明崔凤颖拒不返还林特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受此影响,林特公司至今未能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6.快递签收单,以证明林特公司向崔凤颖发送了关于返还公司证照和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函,要求现期返还公司证照印章、账册等材料并配合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崔凤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对林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崔凤颖自2017年4月10日起担任林特公司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2.2020年6月1日,林特公司以北京林特公司、刘鹏、赵宗晔为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落款处加盖林特公司公章,崔凤颖签名。本院认为,2019年8月25日,林特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选举赵宗晔为公司董事长,聘任王冰为公司经理,崔凤颖未就该董事会决议提出异议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确认该决议无效,该协决议对崔凤颖有约束力。崔凤颖应将其控制的林特公司的相关证照等物品返还给林特公司。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林特公司所主张的公司证照、印章及财务账册等资料是否在崔凤颖处。对此,应由林特公司对其主张的公司资料物品在崔凤颖处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崔凤颖曾使用林特公司公章提起过诉讼,崔凤颖的诉讼行为证明林特公司公章确在其处,崔凤颖应予返还。对于林特公司主张崔凤颖返还的公司其他资料物品,因林特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资料物品现在崔凤颖处,故林特公司此项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林特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崔凤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济南林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为赵宗晔的变更登记手续”;二、撤销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崔凤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林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其公司公章;四、驳回济南林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崔凤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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