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俊辉、胡正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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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719号案件名称
方俊辉、胡正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方俊辉;胡正才;胡佑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方俊辉,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方武辉,系申请执行人弟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正才,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胡佑莲,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俊辉与被执行人胡正才、胡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俊辉与被执行人胡正才、胡佑莲于2021年9月1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903民初39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毛 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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