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方俊辉、胡正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7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719号
  • 案件名称

    方俊辉、胡正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方俊辉;胡正才;胡佑莲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方俊辉,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方武辉,系申请执行人弟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正才,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胡佑莲,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俊辉与被执行人胡正才、胡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俊辉与被执行人胡正才、胡佑莲于2021年9月1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903民初39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毛 翔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