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2民初6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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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民初6350号案件名称
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某;李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2民初6350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李某,女,汉族,1978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守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英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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