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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龙、王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4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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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4348号
  • 案件名称

    潘德龙、王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潘德龙;王华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4348号原告:潘德龙,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凯(与原告系亲属关系),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被告:王华,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德龙诉被告王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德龙撤回对被告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褚天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潇潇书 记 员 李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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