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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方俊、毛承照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1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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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1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方俊、毛承照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方俊;毛承照;文林;汪波;文祥熙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183号之一被执行人:杨方俊,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龙凤村关庄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005240035。被执行人:毛承照,男,1987年8月1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坪地场乡雷神槽村硐槽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8708013416。被执行人:文林,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白沙镇小岩村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802282430。被执行人:汪波,男,1995年3月15日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龙塘镇关门岩村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503150817。被执行人:文祥熙,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麻江县龙山镇大塘村第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78090640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29日生效的(2021)黔06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文祥熙、文林、杨方俊、毛承照、汪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方俊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文林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汪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毛承照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文祥熙缴纳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文祥熙、文林、毛承照、汪波、杨方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下列行措施: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文祥熙、文林、汪波、毛承照、杨方俊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情况,被执行人均有账户及零星余额(已冻结);二、在执行人过程中,被执行人文林、汪波、毛承照已履行完毕缴纳罚金的义务;三、通过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文祥熙尚在服刑,在户籍地无房产、车辆、股份、公积金等信息;四、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方俊尚在服刑,在户籍地无房屋、公积金、股份等可供执行财产;五、通过石阡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杨方俊名下有雪佛兰轿车一辆【车牌:贵DUF652】,因明显超标的未处置;六、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方俊、文祥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对部分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对另部分被执行人经穷尽执行措施,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执1183号案件文林、毛承照、汪波部分的执行;二、终结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执1183号案件杨方俊、文祥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和缴纳脏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随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军审 判 员 李正权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杨书 记 员 兰 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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