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锋、周振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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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53号案件名称
陈忠锋、周振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忠锋;周振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周振西,男性,1959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被执行人:陈忠锋,男性,1989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振西与被执行人陈忠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忠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30元并提存至本院执行局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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