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创智红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如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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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63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创智红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如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创智红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如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63号申请人:天津市创智红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1号凯德天津湾01-4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TN6R1A法定代表人:董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俊,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如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道北侧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JKDC1K法定代表人:杨津,经理兼执行董事。申请人天津市创智红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如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38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如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08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石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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