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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宁、张海姗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0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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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0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海宁、张海姗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海宁;张海姗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015号之一原告:王海宁,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5日,宁夏中卫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化平,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海姗,女,汉族,生于1993年8月14日,宁夏中卫人,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海宁与被告张海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王海宁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海宁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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