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宁、张海姗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0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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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01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海宁、张海姗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海宁;张海姗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015号之一原告:王海宁,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5日,宁夏中卫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化平,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海姗,女,汉族,生于1993年8月14日,宁夏中卫人,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海宁与被告张海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王海宁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海宁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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